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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主管部门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省以下各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受托负责项目收集、汇总和初审。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确定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并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总额,结合项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受支持项目资金支持额度。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九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十条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外经贸经营资格的外贸、外经、外资和服务外包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企业培训资格;
  3.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三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支持以下内容(详见附件):

  1. 境外展览会包括团体展览会和企业展览会,其中:团体展览会不少于五家企业(含五家)参展,组展工作人员不超过两人,各参展企业至少一人。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支持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参加团体展览会的公共布展费,一个标准展位支持2000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元,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00元。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获得各类管理体系的认证费(不含年审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
  3. 各类产品认证。对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等11种认证的认证费支持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出口产品的认证检验、检测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
  4. 境外专利申请。对专利申请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
  5.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对宣传资料和光盘的制作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5万元。
  6. 电子商务。对企业创建网站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对企业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和贸易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5万元。
  7.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对企业境外发布宣传广告的广告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5万元;对企业境外进行产品注册的商标注册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
  8. 国际市场考察。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考察所发生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费(交通费指国际机票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或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交通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生活补贴费是按国家财政规定的访问国的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70%支持,单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
  9. 境外投(议)标。对企业参加境外投(议)标所发生的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2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外投(议)标所发生交通费(不含生活补贴费),支持标准与上述第八条中所列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单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
  10. 企业培训。对项目组织单位在境内外开展的有关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类培训所发生的会务费支持不超过70%,其中:境内培训规模在50至100家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境内培训规模在100家企业以上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境外培训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
  11.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对企业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所发生的收购费支持不超过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

第十五条  上述支持内容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实行事后申报制,即项目实施完毕后按规定申报项目支持。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l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省直中小企业向受托的省级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其它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部门受理后报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市场开拓资金总额和年度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支持的重点,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提出具体要求。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最多允许申请6个项目。累计享受支持金额达到70万元的中小企业,五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受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市场开拓资金网络平台(www.smeimdf.net)网上提出申请;并按分项目类别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 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
  2. 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展会邀请函、认证证书、专利证书、相关合同、护照等),须盖单位公章;
  3. 项目支出汇总清单;
  4. 项目费用支出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第六章  项目评审和批复

第二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项目评审分为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受理的项目及材料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受托的省级项目承办单位对省直中小企业项目及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全省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及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汇总的初审项目,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初审项目进行统一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后受支持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等)在市场开拓资金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批复。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国库管理要求拨付。

第二十八条  已批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再由各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直项目,由省财政厅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项目资金批复后15日内拨付项目资金。中小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评价、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检查方式可以采取抽查资料、上门重点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三十一条 市州财政、商务部门每年应对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效益评价分析报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该项资金申请:

  1. 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支持范围的;
  2. 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市场开拓资金的;
  6. 项目组织单位骗取市场开拓资金的;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级主管部门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持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3%,并予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厉行节约。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企发[2003]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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