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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

各区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 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组织 2018 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15号)等规定,现组织2018年外经贸发展专 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市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三)企业已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申报系统

http://www.smeimdf.org.cn/)注册并填写完整信息,经由区商务局审核、公示并获得申报资质,且符合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基本展位 增加展位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70%(新兴市场)  20000  10000
50%(传统市场)
大型展品回运费 70%(新兴市场)  20000  10000
50%(传统市场)

 1、 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 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企业填报境外展会项目名称时,须填写该展会的正规全称。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个基本展位的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支持上限均 为 2 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各增加1万元。

5、新兴市场为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韩国、新加坡 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 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 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6、大型展品特指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 1 吨以上的展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各类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35000 元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证书后申请资金支持。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 费等支出。

3、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 www.cnab.org.cn 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4、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各类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产品认证 50% 70000 元

1、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证书后申请支持。

4、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5、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四)境外专利申请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发明专利 50% 50000 元
实用新型专利 50% 30000 元
外观设计专利 50% 30000 元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 PCT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境外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后申请资金支持。

3、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4、境外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五)境外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境外商标注册 50% 15000元

1、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2、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三、申报材料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展会实际发生费用(展位费、随团人员费或自购机票)的发票复印件(外文发票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银行付款凭证复印 件(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如支付外汇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 等);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2.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合同或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 展方邀请函;

3.参展人员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参展人员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为拥有两家以上公司的法人参展, 可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交保单位营业执照和交保单位社 保单;如为省内母(子)公司人员参展,无法提供申报单位社保的,可提交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及母(子)公司社保单;外籍(含 港澳台)参展人员可提交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退休返聘人 员可提交退休证和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

4.展位照片;

5.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海关报关资料。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须包含付款银行章);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3.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4.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如支付外汇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上述复 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外文票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 成中文;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3.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外文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和证书(报告)所在网址;

4.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如支付外汇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上述复 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外文票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

2.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3.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 PCT 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 表)、国家检索通知书(即 202 表);如通过境外机构直接申请 的专利项目,应提交办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法定代表人申请, 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如支付外汇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上述复 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外文票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 成中文;

2.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标识和所在网址;

3.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一)资金项目网络申报

2017年四季度及 2018 年一季度项目:2018年3月15日-4月10日;

2018年二、三季度项目:2018年9月15日-10月10日。

项目所属时间,展会项目以展会结束日为准,其他项目均以证书日期作为认定标准。 取得申报资质的企业在上述期间分别将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http://www.smeimdf. org.cn/) 上进行资金拨付申请填报。2018 年四季度项目申报时间将在下年 度另行通知。

(二)资金项目材料上报 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

汇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以及项目所需附件材

料按顺序整理,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报所在区商务局。

各区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列入扶持的项目材料签署审核意见,盖商务局和财政局公章,联合上报市商务局财务处。各区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项目纸质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2018 年二、三季度项目纸质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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