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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确定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 参加活动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5.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 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两类市场开拓活动可以申请团体项目支持。

第十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市场开拓资金预算额度、各市出口情况、中小企业数量、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各市(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资金申请限额。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

第十四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符合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条件的省级以下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的相关市场开拓活动实施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资金管理网站(www.smeimdf.mofcom.gov.cn),向市级财政、商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符合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条件的省级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的相关市场开拓活动实施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资金管理网站(www.smeimdf.mofcom.gov.cn),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的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市场开拓活动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2.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表;
  3. 申请企业(单位)的法人执照;
  4. 海关进出口证明或海关编码;
  5.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复印件);
  6. 申请团体项目支持的项目组织单位,还应提供具有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资格,或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各市财政、商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核定的资金申请限额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汇总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申请项目由其所在市统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申请项目应单独列表)及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根据各市的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核确定资金补助意见,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七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资金审核拨付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资金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和商务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4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重大项目(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二十三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处罚原则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 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 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 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8. 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商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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