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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大连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等(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项目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进行开拓国际市场相关培训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不包括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申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 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 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大连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参加其他省市的团体项目,且已获当地批准支持,该中小企业不得再以企业项目名义在大连市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

第十三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在每年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十六条 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至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当年中小企业项目资金计划申报情况,可以开通项目计划调整期。在此期间,中小企业可以登陆“管理系统”对当年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补报,同时对当年无法实施或实施不完的项目进行终止。

第十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是“普惠制”资金,以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获得资金扶持为宗旨,因此不能确保每个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所有项目均获得扶持。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将根据当年中央分配的资金额度和使用要求以及当年大连市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合理进行项目批复。

第十九条 每年度每个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项;每年度获得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累计获得的资金达到70万元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在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管理系统”向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同时上报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 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 其他相关材料(详见当年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发的通知文件)。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至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对项目资金拨付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大连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要求向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拨付资金。

第八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五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可委托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评审、论证及审计等工作,以保证“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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