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
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市财政局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开拓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
第四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分企业项目与团体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培育竞争新优势等。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详见附件1)。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国际化经营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申请境外展会(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本市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第六条 (申请注册)
首次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单位,应通过网站注册。
第七条 (资金申报)
(一)年度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资金拨付申请期内网上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开拓资金支持。已申请境外展会(团体项目)支持的,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开拓资金支持。
(二)项目总数限额。本市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每年最高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不含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经营等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不含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承办部负责对团体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开拓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开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开拓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第十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按《资金办法》与《工作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15〕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及申报要求
附件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及申报要求
一、境外展览会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单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50% | 15000元 |
公共布展费(只限团体项目) | 展位费的20% | 3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2、企业应按实际参展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数申请项目,单个展会每个企业最高可申请3个标准展位支持。单个展位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核算。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展览会资格。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时,应提供参展企业汇总表,参展的企业应在10家(含10家)以上。
二、境外专利申请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发明专利 | 50% | 50000元 |
实用新型专利 | 50% | 50000元 |
外观设计专利 | 50% | 5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专利申请”类项目。
2、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包括国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境内外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利申请服务费等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4、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同一专利、同一国家(地区)只支持一次。
三、境外商标注册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注册费用 | 50% | 1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如委托本地有关单位办理海外商标注册,应严格区分注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在合同、发票中予以明确。
3、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四、管理体系认证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认证费用 | 50% | 1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
五、产品认证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认证费用 | 50% | 1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检测或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包括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认证公司或经我国认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
6、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
六、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ERP云服务 | 50% | 8000元 |
中国信保“信保通”电子数据交换服务(EDI) | 50% | 20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类项目。
2、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项目包括购买外贸企业ERP云服务,实现企业ERP系统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信保通”EDI对接等。
3、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项目对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为实现“信保通”EDI对接发生的ERP系统改造或升级费用予以支持。
4、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次购买ERP云服务项目。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信保通”项目。
5、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七、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累计支持限额 |
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 | 50% | 400元 | 20000元 |
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 | 50% | 3000元 | |
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 | 50% | 3000元 | |
国家风险分析报告 | 50% | 500元 | |
重点行业研究报告 | 50% | 5000元 | |
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 | 50% | 5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类项目。
2、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项目包括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海外目标国家指定产品进口采购分析报告、海外采购商/供货商名录报告、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重点行业研究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等。
3、企业每年度最多可申请支持限额不超过20000元。
八、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风险管理咨询 | 50% | 20000元 |
风险管理培训 | 50% | 15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类项目。
2、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包括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风险管理培训服务等。
3、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次风险管理咨询、风险管理培训项目。
九、培育竞争新优势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风险管理平台服务 | 50% | 5000元 |
(二)申请要求
1、培育竞争新优势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培育竞争新优势”类项目。
2、培育竞争新优势项目包括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发的信用风险管理平台,购买各类资信报告、保单融资申请、应收账款管理等信用风险全流程服务。
3、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次风险管理平台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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