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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青岛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省、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促进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商务局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财政批复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可行性、真实性,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建立管理体系,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按规定组织预算评审,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条  各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财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优化结构,扩大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支持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四)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五)支持引导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化解贸易收汇风险。

(六)健全境外经贸工作网络,支持境外工商中心运维等。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七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向区(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市商务局根据年度外经贸工作计划和批复的预算,印发有关年度工作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下达年度外经贸指标考核要求,提出资金预拨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市商务局资金预拨方案并将资金下达区(市)。

(二)市商务局考核区(市)年度外经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资金清算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资金清算方案,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将清算资金下达区(市);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三)区(市)财政、商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确定的具体支持项目、标准等,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区(市)不得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不能用于区(市)部门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五)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达的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市)商务、财政部门提报申报材料。

(二)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审核原件并加盖原件已审核印章或审核人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报单位。

(三)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由区(市)商务部门按时统一报送报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统一受理区市汇总的申报项目,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六)至(七)所规定使用方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市商务局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外经贸发展目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有关要求和程序,对市商务局提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预算审核,按要求和程序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后,将年度预算批复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相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办法未明确具体事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区(市)财政、商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2016〕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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